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二十七条“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,认证的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,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,并予公布。”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《认证资格的暂停、恢复、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管理程序》关于证书撤销的相关规定,我公司将于2020年11月2日,按照规定对以下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予以撤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