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二十七条“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,认证的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,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,并予公布”之规定,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《认证资格的暂停、恢复、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管理程序》关于证书撤销的相关规定,我公司将按照规定于2020年10月9日对以下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予以撤销。名单如下:
序号 | 企业证书号 | 企业名称 |
1 | 00117Q310528R3M/5100 | 柳州大公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|
2 |
00118Q31308R1S/5100 | 德阳特肯机械有限公司 |